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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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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与诉胡双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社民商初字第090号 原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天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铁峰,男,39岁。 委托代理人:靳三军,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双龙,男,汉族,37岁。 本院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社民商初字第090号

原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天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铁峰,男,39岁。

委托代理人:靳三军,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双龙,男,汉族,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双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30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康运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