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70号 原告:南阳柯蓝沃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产业集聚区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炳红,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赵荣春,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1278号四号楼。 负责人:张旭东,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冉雪芬,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春波,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阳柯蓝沃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