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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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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陌陂乡中心学校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76号 原告:社旗县陌陂乡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庆举,任该校校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公司。 负责人:刘正华,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社旗县陌陂乡中心学校与被告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76号

原告:社旗县陌陂乡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庆举,任该校校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公司。

负责人:刘正华,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社旗县陌陂乡中心学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康运生

审 判 员  宋士伟

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