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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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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丽、黄青云、王净、黄宗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社民二金初字第041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坡,该联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贾海涛,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王丽,女,32岁。 被告:黄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社民二金初字第041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坡,该联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贾海涛,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王丽,女,32岁。

被告:青云,女,35岁。

被告:王净,女,33岁。

被告:宗玉,女,5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丽、黄青云王净、黄宗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康运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