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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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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敏与被告黄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社民商初字第024号 原告:赵长敏,女,47岁。 被告:黄璞,男,汉族,现年2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敏与被告黄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社民商初字第024号

原告:赵长敏,女,47岁。

被告黄璞,男,汉族,现年2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敏与被告黄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长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长敏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