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东坤、郭金龙、李东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63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玉欣,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李东坤,男,汉族,现年21岁。 被告:郭金龙,男,汉族,现年37岁。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63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玉欣,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李东坤,男,汉族,现年21岁。

被告:金龙,男,汉族,现年37岁。

被告:李东方,男,汉族,现年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东坤、金龙、李东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长  张本品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