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63号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玉欣,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李东坤,男,汉族,现年21岁。 被告:李东方,男,汉族,现年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东坤、郭金龙、李东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长 张本品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