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社民二金初字第040号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选,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王自久,男,29岁。 被告:王玉怀,男,56岁。 被告:李万林,男,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自久、王玉怀、李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方已清偿完借款本金和利息,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康运生 审 判 员 宋士伟 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