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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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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自久、王玉怀、李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社民二金初字第040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选,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王自久,男,29岁。 被告:王玉怀,男,56岁。 被告:李万林,男,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社民二金初字第040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选,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王自久,男,29岁。

被告:王玉怀,男,56岁。

被告:李万林,男,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自久、王玉怀、李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方已清偿完借款本金和利息,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康运生

审 判 员  宋士伟

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