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53号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玉钦,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杨长勇,男,44岁。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长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0日,被告杨长勇因养殖在原告处借款本金48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年,借款利率为月息10.32‰,逾期按日率万分之5.16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诉讼过程中杨长勇归还16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杨长勇所欠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8000元及利息,被告杨长勇已经归还16000元,下欠本金32000元及全部利息被告杨长勇保证于2014年8月29日前还清(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杨长勇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运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