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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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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长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53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玉钦,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杨长勇,男,44岁。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长勇金融借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53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玉钦,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杨长勇,男,44岁。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联社被告杨长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0日,被告杨长勇因养殖在原告处借款本金48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年,借款利率为月息10.32‰,逾期按日率万分之5.16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诉讼过程中杨长勇归还16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杨长勇所欠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8000元及利息,被告杨长勇已经归还16000元,下欠本金32000元及全部利息被告杨长勇保证于2014年8月29日前还清(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杨长勇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运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