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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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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广播电视局诉南阳市龙马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杨军旗广告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18号 原告:社旗县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杨清良,任局长职务。 被告:南阳市龙马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清省,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杨军旗,51岁。 原告社旗县广播电视局与被告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18号

原告:社旗县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杨清良,任局长职务。

被告:南阳市龙马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清省,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杨军旗,51岁。

原告社旗县广播电视局与被告南阳市龙马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杨军旗广告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康运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