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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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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兰诉王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社民商初字第101号 原告:张玉兰,女,40岁。 被告:王瑞峰,男,汉族,现年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兰与被告王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社民商初字第101号

原告:玉兰,女,40岁。

被告:王瑞峰,男,汉族,现年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兰与被告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张玉兰承担。

审判长  张本品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