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社民商初字第101号 被告:王瑞峰,男,汉族,现年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兰与被告王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张玉兰承担。 审判长 张本品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