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初字第00037-1号 负责人:刘建中,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庞晓君,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夏松朋,该公司经理。 被告:夏松朋。 被告:邱书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高新支行与被告河南鼎威服饰有限公司、夏松朋、邱书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高新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南鼎威服饰有限公司房权证号为社房权证社旗县字第20091452号、20091453号、20091454号,社房权证字第1201013413号、1201013414号、1201013415号、1201013416号的房产和河南鼎威服饰有限公司土地证号为社G国用(2011)第06-033号的土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高新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河南鼎威服饰有限公司房权证号为社房权证社旗县字第20091452号、20091453号、20091454号,社房权证字第1201013413号、1201013414号、1201013415号、1201013416号的房产和河南鼎威服饰有限公司土地证号为社G国用(2011)第06-032号的土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