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雨。 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宝中与上诉人郭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宝中于2010年8月31日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雨清偿欠款25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及诉讼费。诉讼中,郭雨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刘宝中清偿拖欠郭雨的工程款86240元及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0)方城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刘宝中、郭雨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宝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瀚,被上诉人郭雨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城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刘宝中预交案件受理费425元,退回刘宝中;郭雨预交案件受理费1965元,退回郭雨。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建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