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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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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效乾与被上诉人白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艳丽。 委托代理人:韩福成,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效乾与被上诉人白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效乾于2014年9月24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艳丽双倍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艳丽

委托代理人:韩福成,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效乾与被上诉人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效乾于2014年9月24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艳丽双倍返还郑效乾定金共计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0作出(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郑效乾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效乾的委托代理人张全顺,白艳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福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郑效乾。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