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韩福成,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效乾与被上诉人白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效乾于2014年9月24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艳丽双倍返还郑效乾定金共计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0作出(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郑效乾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效乾的委托代理人张全顺,白艳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福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郑效乾。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