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洪良。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汪文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金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洪良与上诉人方城县宏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城宏兴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姚洪良于2014年8月14日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方城宏兴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641495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方独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姚洪良、方城宏兴建筑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洪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大勇,上诉人方城宏兴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金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独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姚洪良预交案件受理费8200元,退回姚洪良;方城县宏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778元,退回方城县宏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