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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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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洪良与上诉人方城县宏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洪良。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宏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文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洪良。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宏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文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金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洪良与上诉人方城县宏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城宏兴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姚洪良于2014年8月14日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方城宏兴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641495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方独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姚洪良、方城宏兴建筑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洪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大勇,上诉人方城宏兴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金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独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姚洪良预交案件受理费8200元,退回姚洪良;方城县宏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778元,退回方城县宏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