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程某某名誉权纠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程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书面向程某某赔礼道歉,如拒不赔礼的道歉,由法院以张某名义在媒体上刊发致歉文章,费用由张某负担;2、判令张某在百度内乡贴吧、百度南阳贴吧、内乡亲民网吧刊发向程某某的道歉文章各一篇,并刊发不低于500字的个人检查各一篇,如张某拒不履行,由法院以张某名义刊发,费用由张某承担;3、判令张某赔偿程某某悬赏费5万元、代理费5000元、精神损失10万元,共计15.5万元;4、诉讼费由张某负担。后张某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程某某立即停止诬告、污蔑、诬陷张某的一切违法行为,撤销在互联网、法院内部网站及报刊媒体上关于张某的一切不实文章;2、判令程某某给张某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在刊登不实文章的互联网、法官内部网站及报刊媒体上登载相同字数的给张某赔礼道歉的文章及个人检查;3、判令程某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3万元,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法律咨询费、打印及复印材料费5000元;4、诉讼费由程某某承担。诉讼中,程某某以另案起诉张某刑事诽谤为由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程某某系内乡县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宣传工作。2010年3月4日,张某同父异母的妹妹张某乙以张某将登记在她名下已出租给他人的门面房锁上为由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停止侵权、交房诉讼。诉讼中,张某得知1997年所建门面房在2001年已办在张某乙名下即提起行政诉讼。民事侵权诉讼一审判决张某停止侵权,解除上锁的房屋并交付给张某乙。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审于2011年5月23日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以张某为原告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8月23日裁定驳回张某对内乡县房管局的起诉。张某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经过审理于2010年10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行政诉讼中,内乡县法院以张某出具伪证,妨碍行政诉讼为由,于2010年8月9日出具罚款决定书,对张某罚款一万元。2011年2月14日,程某某在河南日报农村版刊登标题为《为抢房产状告亲人,出具伪证被罚一万》文章,文章直接使用张某的真实姓名,并显示其身份系内乡县公安局干警,文章主要写张某为争房产与其妹妹张某乙民事诉讼中又将内乡县房管局及其父亲张三岗推上被告席,并出具伪证被罚款一万元等内容,并有作者的评论。此后,张某以“内乡法院存在枉法办案、违法收费、对其滥用强制措施等”不断写材料向上级法院及政府监察部门反映,要求有关单位解决。与此同时,人民网、百度、南阳市社区网、省、市、县党政领导留言板等多家媒体刊发:“内乡法院行政庭庭长程某某违法收费、枉法裁判、捏造罪名处罚当事人、不告知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剥夺复议权利”署有张某名字、手机号13782111277或13849716588等内容基本雷同的网帖,网帖内容与张某向上级反映材料内容一致。2011年3月11日,省某新闻媒体记者冯清晨为发表在百度等多家媒体上的内容为“内乡法院行政庭庭长程某某违法收费、枉法裁判、捏造罪名处罚当事人、不告知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剥夺复议权利”网帖(网帖署有张某,或手机号码13782111277或13849716588)到内乡县法院采访了程某某等。当时,记者要去采访张某,让程某某与张某联系。下午4点半左右,程某某用酒店316房间电话采用免提方式打通了以张某名义所发网帖上所留的13782111277手机,遭接听电话的对方辱骂。程某某认为接电话人是张某,遂以张某在内乡县法院官司败诉后发帖泄愤,并在2011年3月11日与程某某通话中辱骂程某某,侵害程某某人格权为由,于2011年4月8日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某所举的南阳市督查委批转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网》网民留言交办通知、内乡县委督查室网(2011)2号《网言摘报》网民留言上署有张某的名字,手机号码等,网帖上所反映的内容也与张某通过其他渠道所反映的内容基本雷同,但因网络上的上网、留言、发帖均是用户任意注册,并非实名注册,程某某仅凭署有张某名字、未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手机号码的网帖留言的内容与张某所反映的事实一致而推定网上所留号码就是张某本人使用,当时接听电话必然是张某不具有客观性,与张某互不认识的证人仅凭感觉接电话的对方就是张某本人也不具有客观性,故程某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因此驳回了程某某的诉讼请求。程某某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官调解,双方于2012年6月21日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一、双方握手言和,今后既往不咎,和睦相处;二、双方均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作出对对方不利的言论;三、双方各自缴纳的诉讼费用自行负担。程某某于2012年7月12日在河南经济网刊发《全国首例为法官呼吁的诉讼案终审圆满结案》一文,作者署名通讯员郑义;2012年7月13日,程某某又在大河网刊发《官司败诉后肆意诋毁法院无端辱骂恐吓法官被告当庭向法官赔礼道歉》一文,作者署名内乡县人民法院郑义;其后,程某某又在民主与法制网、南阳网等媒体上发表了《官司败诉发贴泄愤辱骂法官被判侵权》等文章。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为程某某出具公函一份,载明:程某某在我院政治处工作,自1990年以来,该同志一直从事司法宣传工作,其2012年7月19日在《南阳日报》刊发的标题为“官司败诉发贴泄愤……”诉争文章、在《河南日报》刊发的标题为“为抢房产状告亲人出具伪证被罚一万”诉争文章、在网络媒体刊发的标题分别为“全国首例为法官呼吁的诉讼案圆满结案”、“官司败诉后肆意诋毁法院无端辱骂恐吓法官被告当庭向法官赔礼道歉”、“官司败诉发贴泄愤辱骂法官被判侵权”等文章是职务行为。上述事实,有双方所举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双方所举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记录在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