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878号 委托代理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高娜,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金辉与被上诉人朱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林海于2015年1月5日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金辉立即支付朱林海欠款1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款付清止),诉讼费用由李金辉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方城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李金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金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被上诉人朱林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城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李金辉预交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李金辉。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建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