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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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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金辉与被上诉人朱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辉。 委托代理人:张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林海。 委托代理人:高娜,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金辉与被上诉人朱林海民间借贷纠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辉

委托代理人:张伟。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林海

委托代理人:高娜,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金辉被上诉人林海民间借贷纷一案,朱林海于2015年1月5日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金辉立即支付朱林海欠款1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款付清止),诉讼费用由李金辉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方城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李金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金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被上诉人朱林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城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李金辉预交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李金辉。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建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