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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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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线公司南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线公司南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禾,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

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线公司南阳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禾,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强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线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陈强于2014年11月10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退还号码15803777770;3、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向陈强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出现此类违规现象。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陈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强、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禾、田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强为15803777770的机主,具体登记入网时间不详。2014年3月,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镇平分公司后台工作人员马某私自申请将该号码销号并于同日过户给本人。陈强发现该号码被过户,即投诉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2014年4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做出以下调解意见:经核实,南阳市镇平分公司员工马某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将问题号码15803777770(当时号码状态为欠费销号)办理了申请销号和复装业务。发现情况后,工作人员首先对客户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已责令马某归还原卡,并随时配合投诉客户办理过户,恢复为客户姓名,同时对员工马某做出辞退处罚。客户不接受,并要求在自己未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恢复为自己的名字。调解意见书下达后,2014年11月10日,陈强向原审法院起诉。

原审另查明: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已于2015年5月8日上午将15803777770号码办理至陈强名下。

原审法院认为:陈强为15803777770号码客户,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为经授权的电信运营商。陈强与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之间构成电信服务关系。双方应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活动。陈强为15803777770号码客户,其号码未经陈强本人同意不得销号并过户给他人,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将号码私自过户,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应承担恢复为原客户的责任。审理中,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同意立即恢复至陈强名下并已于2015年4月8日前办理。陈强请求判令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向陈强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出现此类违规现象,此请求不为本案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审理。审理中,陈强不同意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负担。

陈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陈强名下的号码无故被移动公司违规过户补卡,后要求提供工单一直不提供,在原审审理中陈强才被告知是被人伪造证件违规办理业务。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在未持有陈强身份证的情况下两次违规过户给他人,又两次过户给陈强,陈强的个人隐私得不到保障,个人财产也得不到保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支持陈强的诉讼请求;3、确认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侵犯了陈强的个人隐私和侵占了陈强的个人财产,并赔偿损失3.15元;4、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承担。

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答辩称:本案的基本事实是镇平分公司营业员在该号码进入欠费预销号期间违反业务操作规定办理过户,接到陈强投诉后公司积极处理,辞退该营业员并于2014年8月将号码恢复到陈强名下,期间客服人员多次电话向陈强解释并道歉,联系陈强领取恢复后的手机卡,但陈强拒绝领卡并提起诉讼。在原审开庭前,该号码于2015年1月再次因欠费进入销号环节,为避免纠纷升级,公司营业人员为该号码缴费并拨打测试电话。陈强的诉讼请求在诉讼前均已实现,已无诉讼意义。其上诉的第三、四个诉讼请求与原审不符,属于新增请求,不应支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及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处理结果是否适当。

二审审理中,陈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审法院高新法庭证明一份,证明陈强于2015年5月18日领到卡;2、网上营业厅查询客户详单截图2页,证明该卡还有一次过户。3、网上营业厅账单6页,证明2015年5月18日之前有人使用该卡。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客户详单上的通话记录查询不到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证明该卡过户过;证据3有通话的原因是2015年1月该号码又进入预销号阶段,为了避免该情况营业厅人员对该号码进行了缴费,缴费后拨打过电话。本院经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陈强为15803777770号码机主,与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之间构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违反业务操作规定将该号码过户给他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审理中,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已将该号码恢复至陈强名下,其诉讼的前两项请求均已实现,其请求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出现此类违规现象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审判决未予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强上诉请求确认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和侵占了其个人财产,并赔偿损失3.15元为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一并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