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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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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华远龙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榆树庄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远龙。 委托代理人:肖洋,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榆树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马荣华,任该村主任。 上诉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远龙。

委托代理人:肖洋,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榆树民委员会。

负责人:马荣华,任该主任。

上诉人华远龙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榆树庄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华远龙于2014年7月7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榆树庄村民委员会支付华远龙的承包收益20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宛龙民安初字第149-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华远龙的起诉。华远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华远龙父亲华德坤与卧龙区潦河坡镇榆树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林场、果园合同书》所约定的承包收益实为出售林场中林木之收益,本案双方纠纷的实质是林木所有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案应先由政府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远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华远龙。

华远龙上诉称:1、原审法院未对该案开庭审理程序违法。2、原审裁定将本案的争议认定为林木所有权争议错误。华远龙父亲华德坤与与卧龙区潦河坡镇榆树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林场、果园合同书》约定,由华德坤承包榆树庄村林场,承包期限十年,自1987年8月20日至1997年8月20日。并规定在林场范围内由华德坤继续造林,逐年完成造林后作价处理,华德坤抽20%。在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华德坤因车祸身亡,上述合同书改由华远龙继续履行。但是到2011年年初,华远龙再次向榆树庄村委会交纳2010年的承包费时,龙兴乡榆树庄村民委员会拒收该承包费用,也不解释原因。后经多方了解才知道,原来是龙兴乡榆树庄村民委员会的原法定代表人彭景银在未通知华远龙,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以龙兴乡榆树庄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于2010年5月1日与案外人杨继文(非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签订了一份《土地(山林)承包合同》,将原本由华远龙承包的林场转给了案外人杨继文承包。此事情发生后,虽经华远龙长时间、多方与龙兴乡榆树庄村民委员会、案外人杨继文沟通,但是该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合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华远龙即起诉要求龙兴乡榆树庄村民委员会向华远龙支付所订立的《承包林场、果园合同书》中所约定的承包收益。所以此案应当是基于林业承包合同所产生的收益纠纷,而不是如原审裁定所认定的林木所有权争议。根本就不存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可能。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依法通过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取得使用权的固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营造者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该宜林荒山荒地上原有林木,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权属和利益分配。而在本案中,华德坤与卧龙区潦河坡镇榆树庄村民委员会在订立承包合同时就己经对基于该承包合同而产生的收益分配办法作出了详细的约定,故本案应当是承包收益分配纠纷,而不是林木所有权纠纷,故原审裁定将本案定为林木所有权纠纷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华远龙的起诉驳回的做法是错误的。华远龙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卧龙区潦河坡镇榆树庄村民委员会辩称:华远龙父亲华德坤与与卧龙区潦河坡镇榆树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林场、果园合同书》约定的收益分配是指林场树木被间伐时,被间伐树木的收益给林场管理员抽20%的收益,并不是指整个林场的树木,华远龙做林场管理员时每次间伐都给他分得了抽成,现在合同已到期,以后如果再间伐谁是管理员我们给谁抽成。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对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华远龙上诉称原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该案华远龙的诉讼请求是对涉案的整个林场的树木收益进行分配,但该林场的树木尚未砍伐,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实际上是林木所有权的归属,依照法律规定林木所有权归属问题应当首先由政府部门进行处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华远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建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