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召县白土岗镇养马坪村沟口组。 负责人:朱德峰,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付连。 委托代理人:刘世蔚,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庆林。 委托代理人:姜庆敏。 委托代理人:王天轶,南召县白土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南召县白土岗镇养马坪村沟口组(以下简称沟口组)与被上诉人朱庆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沟口组于2015年1月26日起诉至南召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1、确认朱庆林持有的1997年11月15日《承包绿化荒山合同书》无效。2、责令朱庆林给付其已领取的森林补助款2544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南召民初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沟口组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沟口组负责人朱德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付连、刘世蔚,朱庆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庆敏、王天轶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南召县白土岗镇养马坪村沟口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沈 飞 审判员 魏春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