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丰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书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章。 上诉人李丰文与被上诉人吕书中、王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吕书中于2015年3月27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王洪章、李丰文归还借款本金66667元。2、王洪章、李丰文支付逾期欠款利息暂定41333元。计算至2014年12月1日。(以后应当继续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1.5%月息利率标准计收利息)。3、王洪章、李丰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王洪章、李丰文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方赵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李丰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丰文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丰文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丰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李丰文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