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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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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五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瑞生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五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涌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莉莉,男,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五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涌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莉莉,男,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瑞生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中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五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瑞生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江西五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阳瑞生矿业有限公司向江西五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2070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南阳瑞生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4)南召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江西五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西五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莉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南阳瑞生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5元退还给江西五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