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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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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九州通公司、九州通集团公司与南阳易通公司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义常,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沈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龚如嵩,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九

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义常,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沈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龚如嵩,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林,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丁子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易通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荣春,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彦红,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九州通公司)、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易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易通公司)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南阳易通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起诉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确认南阳易通公司与河南九州通公司之间不存在2584047.35元的债务并撤销河南九州通公司与九州通集团公司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诉讼费由河南九州通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河南九州通公司、九州通集团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九州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甜、恭如嵩,九州通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子毅,南阳易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彦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南阳易通公司与河南九州通公司自2004年开始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河南九州通公司在南阳市武侯路烟草局家属院1号楼一单元二楼设立了办事处,该办事处共有6名职工组成。其中,业务员4人,分别为:魏雷、陶松柏、钱帅、王宗星;配送员2人,分别为:易存中、陈杰。该办事处由业务员魏雷负责。6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河南九州通公司直接发放。

河南九州通公司职工刘砚军在公安部门陈述,河南九州通公司与其合作公司之间的采购工作流程为:首先由河南九州通公司收集对方公司的资料,对方公司在河南九州通公司开户。河南九州通公司和对方医药公司发生合作关系时,由河南九州通公司负责开具销售发票的刘砚军和对方公司采购人员联系。如果对方公司要货,对方公司的采购人员直接与刘砚军电话联系,报他们的采购计划。然后,由刘砚军按照对方公司的采购计划安排货物,并由河南九州通公司安排的物流公司将对方公司所报的货物送至对方公司。河南九州通公司职工刘砚军主要负责开具南阳及驻马店各医药市场的销售发票。南阳易通公司向河南九州通公司报采购计划的工作人员为王英菊。

2014年度,南阳易通公司与河南九州通公司签订年度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河南九州通公司向南阳易通公司供货,交易方式为:河南九州通公司将南阳易通公司所购药品送至南阳易通公司,南阳易通公司根据与河南九州通公司对账确认欠款后以承兑方式支付货款。

2014年9月9日,河南九州通公司驻南阳办事处的负责人魏雷向河南九州通公司负责向南阳市及驻马店市各医药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的开票员刘砚军报采购计划,定购价值1752000元的吲达帕胺片(寿比山片)400件。随后,魏雷安排河南九州通公司业务员杨文生于2014年9月10日将该批药品送至南阳易通公司,以临时存放名义让南阳易通公司业务员宋甲选签收了货物。随后,魏雷安排联系的南阳市“双燕物流公司”派物流车,由河南九州通公司职工杨文生带该物流车辆到南阳易通公司将该批吲达帕胺片(寿比山片)400件药品从南阳易通公司装车后送至安徽太和县。2014年9月10日,南阳市“双燕物流公司”NO.0001252号“双燕货物配送单”载明:发货店(空白)。到达站:太和。发货人:魏雷。电话:18937156952。运费付款方式:现付。收货人:王长山。电话:18605688900。品名:药品。包装:纸箱。件数:700件。签收方式:送货。运费金额:3500元。发货方确认签字:杨文生。”该笔货物的运费由魏雷支付。

经2014年9月26日、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0月28日,三次对账后,南阳易通公司下欠河南九州通公司货款共计778599元。2014年11月3日,南阳易通公司收到河南九州通公司邮寄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公司已将对你公司拥有的主债权人民币贰佰伍拾捌万肆仟零肆拾柒元叁角伍分(¥:2584047.35元)及其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后,南阳易通公司立即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河南九州通公司进行对账,河南九州通公司未予答复。

另查,河南九州通公司公司业务员魏雷因涉嫌职务侵占已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立案调查,现下落不明。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2014年9月10日,由河南九州通公司业务员魏雷发往安徽太和县的价值1752000元的吲达帕胺片(寿比山片)药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二、河南九州通公司将所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九州通集团公司,其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关于2014年9月10日,由河南九州通公司业务员魏雷发往安徽太和县的价值1752000元的吲达帕胺片(寿比山片)药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按照南阳易通公司与河南九州通公司长期合作的合作流程,南阳易通公司采购药品时由其业务员王英菊向河南九州通公司负责南阳市场开具销售发票的刘砚军直接报采购计划。针对2014年9月10日价值1752000元的吲达帕胺片(寿比山片)药品的采购计划采购情况,刘砚军在公安部门陈述:“……(?公安)2014年9月9日南阳易通公司是否向你报过采购计划?(:刘砚军)报过。()南阳易通公司是谁向你报的计划?(:)王英菊。(?)南阳易通公司向你报几次采购计划?(:)一次。(?)2014年9月9日南阳易通公司采购人员王英菊向你报采购计划中是否有吲达帕安片(寿比山片)?(:)没有。……(?)2014年9月9日河南九州通公司随货通行单上的400件吲达帕胺片(寿比山片)是谁向你报的计划?(:)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魏雷给我打电话报的计划。……(?)你是否知道魏雷在向你报采购计划前给南阳易通公司和南阳市天尧医药有限公司商量过这种药品的采购计划?(:)我不知道他们是否商量过这种药品的采购计划。……(?)2014年9月9日向南阳易通公司开出的随货通行单(出库清单)有几张?(:)有两张。一张是南阳易通公司采购人员王英菊所报的计划清单,一张是魏雷所报的吲达帕胺片(寿比山片)400件……”刘砚军的陈述证明,400件吲达帕胺片由河南九州通公司负责南阳医药市场的业务员魏雷向其报的采购计划并且刘砚军给魏雷开具了400件吲达帕胺片的随货通行单。2014年11月11日,河南九州通公司职工杨文生在公安部门陈述:“……(?)9月10日你送了多少件寿比山片?(:)一共700件,往易通医药有限公司送400件,往天尧医药有限公司送300件。(?)那天你送货前,魏雷有没有给你说什么?(:)那天上午他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公司开会,又给我说有700件货,让我卸完后给他打电话,他再找物流车拉走。(?)他为什么说让你卸完货后,他再找物流车拉走?(:)魏雷没有给我说,这都是他们业务员的事,应该魏雷和易通、天尧联系好了吧,我也没有问。(?)你到易通、天尧送这些货,接货员是谁?(:)易通的接货员是宋甲选,天尧的是孙博。(?)你送到货的时候有没有给他们交侍过什么?(:)我给他们俩个都说过这些货下午还要提走。(?)你再说一下这批货送到后,你们是怎么拉走的?(:)送到后,我给魏雷打电话说易通和天尧的货都送到了。魏雷说让我在天尧等一下,物流车马上就到。物流车到这后我们把天尧的300件“寿比山片”装车后,又到易通把那400件“寿比山片”装在一辆车上。(?)当时发物流的物流公司给你物流单了吗?(:)给了。(?)物流单上谁是发货人?(:)魏雷是发货人,因为他让我帮他代办,我在物流单上签我名字确认的。……(?)物流费由谁出的,多少钱?(:)物流费还是魏雷出的3500元。魏雷把钱给我们公司送货的司机,当天我们公司送货司机把钱给我,我又给来拉货的物流车司机。……”2014年11月5日,南阳易通公司当天接货的仓库保管员宋甲选在公安部门陈述:“……(?)你说一下2014年9月10日杨文生到你公司仓库送货的情况?(:)那天上午十一点左右,杨文生随他们公司的送货车来送货,他过来后见我就说,车上除了给我们的货以外,还有400件寿比山片剂药品不是我们的,说暂存我们这里,下午过来就拉走。……下午不到一点的时候,杨文生随着一辆物流车过来我们仓库,不是他们九州通医药公司的车,他们带司机一共三个人过来的。我当时刚吃过饭回到仓库看见杨文生他们在装货,就是将上午暂存的400件寿比山片剂药品拉走,然后他们自己把货装上车拉走了。……(?)你当时有没有问怎么不是他们公司的车来拉货?(:)因为上午杨文生说是暂存这里的,也不是我们的货,我也没有多想。……”2014年11月13日,“双燕物流公司”负责人曹景业在公安部门陈述:“……(?)你是否认识一个叫魏雷的人?(:)认识。他经常来我们这里发货,但是具体身份我不清楚。(?)你说一下魏雷的情况?(:)男,20多岁,稍胖,身高1米79左右,外地口音。每次来都骑个自行车。来我货运部发的货都是在南阳市区,而且都是某医药公司门口,基本都是往安徽太和县发的货。(?)2014年9月10日,魏雷是否通过你的货运部发货?(:)是的,我有印象,因为那天魏雷在我那发货量很大。(?)你说一下具体情况?(:)那天大约上午11点多,我先接到魏雷的电话,问我有没有去安徽太和县的物流车,我说有,他就说让我派车去武侯路天尧医药公司接点货,后来他又亲自到我货运部给我说了让我去接货。然后我就派了我货运部开票员孙波(男)和司机王秋雨(男)去武侯路接货。大约天快黑的时候,魏雷到我货运部3500元运费给了我。后来就没有再见到魏雷。……(?)魏雷这次通过你货运部发货数量是多少?(:)他说是700件药品,具体啥药我也不了解。……”杨文生、宋甲选、曹景业在公安部门的陈述证明,400件寿比山片由河南九州通公司业务员魏雷派本公司业务员杨文生暂时放至南阳易通公司,并告知南阳易通公司仓库保管员宋甲选该笔货物不是南阳易通公司采购的,下午就将该笔货物拉走。魏雷联系了“双燕物流”负责人曹景业,让其到天尧公司及原告公司处将共计700件寿比山片药品送至安徽省太和县王长山处,并由魏雷支付了物流费3500元。上述事实证明,涉案的400件寿比山片自河南九州通公司业务员魏雷向本公司发票员刘砚军报采购计划时起,至货物由“双燕物流”公司到南阳易通公司将涉案货物拉走,该涉案货物的管理、支配权均在河南九州通公司业务员魏雷处。南阳易通公司仅给涉案货物提供了暂时存放的场地。因为南阳易通公司、河南九州通公司之间有常年的业务往来,当河南九州通公司业务员杨文生告知南阳易通公司仓库保管员涉案货物不是南阳易通公司公司采购,只是暂时存放,下午就会拉走时,南阳易通公司仓库保管员宋甲选同意将涉案货物暂时存放在公司属于人之常情。河南九州通公司抗辩认为,400件吲达帕胺片发往南阳后放至南阳易通公司处,并且提供了由南阳易通公司职员宋甲选签收的“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回执单”以此证明南阳易通公司收到了该笔货物,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成立。原审法院认为,河南九州通公司工作人员刘砚军、杨文生在公安部门已将涉案货物的来龙去脉陈述清楚,且与南阳易通公司工作人员宋甲选、王英菊及案外人“双燕物流”公司的负责人曹景业在公安部门的陈述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涉案的400件吲达帕胺片,一不是南阳易通公司采购,二不是南阳易通公司处分,上述行为均由河南九州通公司的业务员魏雷实施。关于河南九州通公司辩称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证明双方存在交易行为。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本案中,河南九州通公司作为出卖人,并不能证明南阳易通公司实际收到并占有该批货物,河南九州通公司以提交的“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回执单”及增值税发票,作为河南九州通公司抗辩南阳易通公司采购400件寿比山片的事实,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易程度和交易习惯。故,2014年9月10日,价值1752000元的吲达帕胺片(寿比山片400件)药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始终处于河南九州通公司的管控之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