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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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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邦宪与周德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邦宪,男,1983年1月20日生,蒙古族,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周付义,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德建,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邦宪,男,1983年1月20日生,蒙古族,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周付义,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德建,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孙玉宛,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邦宪与上诉人周德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邦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德建赔偿其各项损失149199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王邦宪和周德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邦宪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付义,周德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玉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元,退还王邦宪295元,退还周德建2300元。

审 判 长  卢国伟

审 判 员  杨永安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立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