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原银行南阳分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6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宗跃,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姚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6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宗跃,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姚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朋建,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勤,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运清,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昌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南阳分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海昌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1、解除2010年4月16日双方之间土地使用权合同关系;2、判令南阳银行返还217万元,并自收到或垫付相关款项时起给付利息;3、南阳银行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海昌公司、南阳银行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南民二终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南阳银行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54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后,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3)南民再终字第0007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00177号和原审法院(2012)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中,海昌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确认2010年4月16日双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判了南阳银行返还197万元并自2010年4月1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3、判令南阳银行偿付24万元;4、判令南阳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宛龙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海昌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勇、温东旭,中原银行南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唐运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南阳市商业银行(南阳银行前身)科技支行(以下称南阳银行科技支行)因与他人经济纠纷,经诉讼后进入执行程序,2006年6月25日,原审法院以(2005)宛龙执字第2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海南省万宁宁远工贸有限公司位于万宁市万城镇东星大道北侧,证号为万国用(2001)字第090041号的15亩土地使用权执行给南阳银行科技支行抵偿债务,之后,该块土地使用权一直没有过户至南阳银行科技支行名下。2008年11月11日,万宁市国土局以该块土地闲置2年以上为由,将该块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并发出公告。2010年3月4日,万宁市国土局作出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事先告知书,并于2010年3月6日在海口日报刊登。

2010年4月13日,南阳市商业银行特殊资产管理部(以下称南阳银行特资部)制作《关于位于海南省万宁市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内部竞价规则》,以公开竞价方式处理该块土地使用权,该竞价规则第七条对竞价土地的取得、位置、面积、登记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时明确说明了海南省万宁市国土局2010年3月登报拟无偿收回的情况。海昌公司得知消息后,有意参与竞价购买,并于2010年4月14日委托何建全权代理竞价事宜。

2010年4月16日,海昌公司以197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同日,海昌公司作为乙方与南阳银行特资部(甲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一、竞得的土地位于海南省万宁市东星工业大道北侧壹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我行依法院裁定取得),土地证号为万国用(2001)字第090041号,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地。乙方知悉该土地全部情况及相关瑕疵。二、处置成交价格为壹百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该成交价为净价,不含一切过户税、费及其他费用,所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负责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所有过户税(包含二次过户等)、费用、协调支出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并提供相关过户手续。自成交之日起,无论土地使用权是否过户,所发生的纠纷和责任由乙方承担。……附件:1、南阳市商业银行特殊资产管理部土地使用权转让内部竞价规则;2、南阳市商业银行特殊资产管理部土地使用权转让内部竞价报价单。”,该合同及附件双方均签字、盖章,并加盖骑缝章,南阳银行特资部将土地证原件等相关手续交给了原告方代理人何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竞价款。

2010年7月27日,万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万府(2010)40号文件《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南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万宁宁远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8月5日,海昌公司向南阳银行科技支行书面承诺提起行政复议的律师服务费及复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由海昌公司全额支付。2010年8月9日,南阳银行科技支行与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律师服务费为200000元。后南阳银行科技支行、海昌公司共同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万宁市人民政府万府(2010)40号《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南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2010年12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琼府(2010)1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万宁市人民政府万府(2010)40号决定。海昌公司为该行政复议支出律师费100000元,另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先后支出差旅费等140000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海昌公司认为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该转让合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的禁止性规定,未达到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转让条件,当地政府已经决定无偿收回,南阳银行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属于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2、南阳银行在处置时未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依照《物权法》并不享有处置权。

南阳银行认为转让合同有效,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南阳银行对该土地使用权的获得途径正当、合法。2、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南阳银行无法对该宗土地进行开发利用。3、南阳银行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针对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本案土地取得是通过司法途径,该规定对本案情形不适用。

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分析,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主要理由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