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成海,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浩然,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白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保珍。 委托代理人:唐娟,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富春,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娟,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白英、刘保珍、南阳市福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汽车服务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白英于2013年11月21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保珍、福瑞达汽车服务公司、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739.04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张白英,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6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原审法院重新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张白英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61976.46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宛龙民一重字第005号民事判决,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浩然,张白英到庭参加了诉讼。刘保珍、福瑞达汽车服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一重字第0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 陈德林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小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