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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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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与张白英、刘保珍、福瑞达汽车服务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成海,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浩然,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白英。 被上诉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成海,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浩然,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白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保珍。

委托代理人:唐娟,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福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富春,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娟,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白英、刘保珍、南阳市福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汽车服务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白英于2013年11月21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保珍、福瑞达汽车服务公司、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739.04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张白英,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6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原审法院重新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张白英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61976.46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宛龙民一重字第005号民事判决,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浩然,张白英到庭参加了诉讼。刘保珍、福瑞达汽车服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一重字第0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  陈德林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小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