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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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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上诉人石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石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上诉人石某某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石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并由石某某抚养女儿石炳霞。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方城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石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石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石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陈德林

审判员  孙小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