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93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信昌,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玉才,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秀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新军,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战,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建华,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琬,女。 委托代理人潘广群,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牛建华、王琬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常安,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马治平与被上诉人肖信昌、肖玉才、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牛建华、王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治平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治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治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1553元,由上诉人马治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赵 琳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