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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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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刘亚与被上诉人雷雨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1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刘亚,女。 委托代理人张建、翟申,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雨,男。 上诉人郑刘亚因与被上诉人雷雨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1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刘亚,女。

委托代理人张建、翟申,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雨,男。

上诉人郑刘亚因与被上诉人雷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刘亚的委托代理人翟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雷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郑刘亚与被告雷雨同系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杨官营村村民。2014年7月6日17时许,郑刘亚和雷雨各自带着孩子在门口玩耍时,因两个孩子争抢郑刘亚孩子的电动玩具车,双方发生争吵。郑刘亚动口骂人时雷雨用右手照原告右脸打了两巴掌,郑刘亚嘴角流血。后双方被邻居劝开。2015年7月7日上午,郑刘亚因下腹疼痛到南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先兆流产;2、宫内孕18+6周外伤后;3、多发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至2014年7月16日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1752.1元。2014年8月7日,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雷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原审认为:原告郑刘亚和被告雷雨系同村邻居,平时经常见面,应当和睦相处、友善谦让。遇到摩擦和矛盾时也应当互谅互让、克制情绪、理智冷静的处理和化解。而本案中双方却因为孩童之间的冲撞和嘻戏,而采取语言攻击、肢体接触等不文明行为。尤其被告雷雨不顾原告怀孕的事实,对原告进行人身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但郑刘亚在此次事件中也不够冷静,不应先行语言攻击,挑起事端。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为7︰3为宜。郑刘亚的具体损失为:1、医药费1752.10元;2、误工费,原告受伤时已怀孕4-5个月,其提供的务工证据不足,该项费用不予支持。3护理费,原告住院9天,医嘱住院期间应由陪护人员,其提交的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不够充分,应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收入28472元/年÷365天×9天=702元给付。4、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酌定按每天30元计算,原告住院9天,应为30元天×(9天+9天)=540元。超出部分因无医嘱证明不予支持。5、交通费酌定支持200元。上述共计3194.1元。被告雷雨按比例应承担2236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雷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刘亚各项损失共计223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原告负担69元,被告负担50元。

郑刘亚上诉称:1、本案事实是两个孩子为争抢电动玩具车引发纠纷,雷雨将郑刘亚孩子的电动玩具车摔在地上,郑刘亚才开始骂雷雨,随后雷雨将郑刘亚打倒在地,一审认定郑刘亚首先进行语言攻击,而未查清郑刘亚进行语言攻击的原因,故雷雨应当承担全部责任;2、郑刘亚在怀孕期间身体受伤,必然产生误工损失,且出院后仍需保胎休养,误工期限至少2个月,一审中郑刘亚也提交了工作证明,一审不支持误工费错误。郑刘亚的丈夫胜义请假在家照顾郑刘亚,误工时间为2个月,至少应认定护理时间为1个月,一审认定护理时间过少。郑刘亚出院有加强营养的医嘱,营养期限以2个月为宜,一审认定过少。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雷雨缺席无答辩。

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刘亚与被上诉人雷雨因两家小孩争夺电动玩具车的琐事处理不当,引发打骂,造成已怀孕的郑刘亚受伤住院,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综合案情对郑刘亚所造成的伤害,雷雨应付主要责任,原审对双方的责任比例按7:3划分,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受伤时已怀孕18周有余,且事发时在家照顾小孩,上诉人称其存在误工损失依据不足,原审对其误工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住院9天,原审对其护理费、营养费已按住院天数予以支持,上诉人认为其护理时间、营养期限原审支持过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元由上诉人郑刘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干祥1

审判员 张 继 强

审判员 王 小 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