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30号 原告:赵成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志省,男。 被告: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唐金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鑫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包继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贵、张秀梅,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成渊诉被告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2)南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盛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成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省,被告盛华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金元、委托代理人温东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成渊诉称:2002年2月24日,盛华建筑公司与卧龙区供销社轧花厂签订1#楼和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通过其下属的一分公司把1#楼和综合楼土建工程承包给了赵成渊。赵成渊成为实际施工人。赵成渊经过垫资施工,1#楼于2005年5月16日验收合格,综合楼建到五层时因盛华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停建,综合楼五层整体2004年2月10日验收合格并交付投入使用。随后盛华建筑公司又将五层以上楼层发包给赵荣山承包继续施工,并于2007年5月29日工程整体验收合格。2012年4月6日盛华建筑公司给赵成渊做出了其审核认可的最终土建工程决算价:1#楼总决算价4050739元,综合楼总决算价11324995.16元,合计两栋楼总造价为15375734.16。目前盛华建筑公司已经支付给赵成渊1#楼工程款3737842.22元,已支付给赵成渊综合楼土建工程款5356801.07元,合计共支付给赵成渊工程款9094643.29万元。再扣除1#楼应缴税金133156.31元和综合楼应缴税金372225.75元,合计505382.06元。现盛华建筑公司仍拖欠赵成渊土建承包工程款5775708.81元,由于盛华建筑公司一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应当由盛华建筑公司承担,并支付1#楼自2005年5月16日验收合格至今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及自综合楼五层整体2004年2月10日验收合格至今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004年3月24日赵成渊向盛华建筑公司交纳1#楼押金12万元,约定在竣工后退回,但盛华建筑公司至今也没有退还,现要求盛华建筑公司退还押金12万元,并自2005年5月17日起支付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利率。 因被告盛华公司申请追加侨鑫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向原告赵成渊释明后,原告提出补充诉请,要求被告侨鑫公司在欠付盛华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后又因被告盛华公司与被告侨鑫公司之间拖欠工程款的纠纷,已经两次诉讼,前一次诉讼的调解书已失去执行效力,后一起诉讼盛华公司被驳回起诉,因此提出,放弃要求侨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盛华公司答辩称:赵成渊与盛华公司之间是内部管理关系,双方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盛华公司向赵成渊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建设单位已经向盛华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盛华公司多次代赵成渊向建设单位追要工程款,因为赵成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工程款无法追要,盛华公司代赵成渊承担了数百万元的损失赔偿责任,该损失应由赵成渊承担,所以赵成渊无权再要求盛华公司支付所谓的工程款。赵成渊起诉要求盛华公司返还押金12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这些款项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往来,与赵成渊无关。 被告侨鑫公司答辩称:作为发包人的侨鑫公司已不欠盛华公司任何工程款。2004年6月,盛华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侨鑫公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由(2004)南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在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内,盛华公司未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加固,也未完成工程决算价确认,未支付侨鑫公司200万元赔偿款,后盛华公司再次起诉侨鑫公司被驳回起诉,因此在本案中,侨鑫公司参加诉讼只具有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没有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02年2月24日,南阳市卧龙区供销社轧花厂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盛华建筑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NO:2002-103、NO2002-113。 编号为NO2002-103的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南阳市卧龙区供销社轧花厂综合楼;工程地点:卧龙路南侧;工程内容:主体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二、承包范围:综合楼一幢。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2年2月26日;竣工日期2004年8月20日。四、质量标准:优良。五、合同价款14462954.53元。 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主要内容为:……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祁彬;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马国云;项目经理赵成渊;……六、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依实调整……工程款支付进度:每月30日按当月完成工程量进行付款……。 编号为NO2002-113的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南阳市卧龙区供销社轧花厂4#、5#、6#、7#、8#、9#、10#商住楼;工程地点:卧龙路南侧;工程内容:主体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二、承包范围:4#、5#、6#、7#、8#、9#、10#商住楼。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2年9月26日;竣工日期2004年10月10日。四、质量标准:优良。五、合同价款189008000元。 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主要内容为:……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祁彬;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马国云;项目经理赵成渊;……六、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依实决算……工程款支付进度:每月30日按当月完成工程量进行付款…… 合同签订后,盛华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交由盛华建筑公司一分公司承建,盛华建筑公司一分公司又将该工程中南阳市卧龙区供销社轧花厂4#商住楼(因该小区共规划建设10栋楼,1至3#楼在本案工程之前已经建成,所以其余七栋楼合同编号为4#至10#,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南阳市卧龙区供销社轧花厂将其编号变更为1#至7#,合同中约定的4#楼双方在施工及验收、决算过程中均标注为1#楼,故以下称为1#楼)、综合楼分包给赵成渊承建,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