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包杰,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柯,男。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阳,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玉林,男。 委托代理人张伟刚、王运荷,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柯、马小阳、周玉林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王柯于2015年4月21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内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0元,退还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薛庆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杜 戈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意见函 (内部公函严禁外传) 内乡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柯、马小阳、周玉林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二审,决定发回重审,重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斟酌确定本案案由,审查诉讼主体资格。 2.认真审查保险合同的约定,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本案的车辆停运损失应否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对停运损失数额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