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屈玉金,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守虎,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群云,男。 上诉人屈玉金因与被上诉人屈守虎、马群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邓法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屈玉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屈玉金。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