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封汉有,男。 委托代理人:闫金超,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书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封汉有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范书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丹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封汉有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七月六日作出的(2015)西丹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48元退回给上诉人封汉有。 审判长 李显娥 审判员 李郧钦 审判员 祖祯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