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35号 委托代理人潘玉增,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吉洲,男。 委托代理人杨传瑞,邓州市司法局汲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上诉人吕梁峰与被上诉人薛吉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梁峰的委托代理人潘玉增和被上诉人薛吉洲的委托代理人杨传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王 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