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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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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玲丽为商品房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上诉人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玲丽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西民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判,

上诉人南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玲丽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西民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南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东旭、被上诉人李玲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印到庭参加了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