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326号 委托代理人:姚勇,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建红,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天安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峡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勇、温东旭,被上诉人宋天安的委托代理人马建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6元退回上诉人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王 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