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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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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高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西峡捷安达分公司、赵丰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进喜,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进喜,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珊,女。

委托代理人:陈文琴,女。

委托代理人:马建红,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西峡捷安达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丰翠,女。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陈静,女。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高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西峡捷安达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峡捷安达公司)、赵丰翠、李陈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西民一初字第48号

民事判决,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峰、被上诉人高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琴、马建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2月14日7时35分,晴天。王晓营驾驶豫R48108大型普通客车沿311国道自北向南行至西峡县五里桥镇慈梅寺村刘家营组路段(南北走向平直沥青路面)时,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高珊等30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第0214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晓营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珊等31人(含第三人赵丰翠)无责任。原告高珊受伤当日入住西峡县人民医院,2014年8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创伤失血性休克;2.右上肢严重挤压开放伤,右肱骨下段及远端开放粉碎性骨折并部分骨质缺损,肱二头肌、肱桡肌及肱三头肌大部分断裂并缺损;3.右第一学骨及大多角骨粉碎性骨折并部分骨质缺损及部分背伸肌腱断裂缺损;4.头皮严重撕脱伤。出院医嘱:赴上级医院继续治疗。花费医疗费116400.33元。同日入住南阳市骨科医院,2014年9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车祸伤术后。1.右上臂桡神经缺损,2.右肱骨骨折术后不愈合,3.右臂从神经损伤。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治疗,两月后来院复查视情况行植骨并桡神经移植术……花费医疗费8309.85元。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2月23日入住南阳市骨科医院,出院诊断:车祸伤术后。1.右臂从神经损伤,2.右肱骨骨折术后不愈合,3.右桡神经损伤。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治疗,加强营养;2.3月后来院复查……花费医疗费20893.21元。2014年6月12日原告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做针极肌电图、神经传导速度,支付检查费、诊察费共计1357元。同日,原告在北京联谊之家假肢矫形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上肢矫形器花费515元。2014年6月17日原告在西峡县人民医院支付西药、中药及诊查费共计352.33元。2014年9月12日原告在西峡县人民医院支付中药费、西药费、挂号费共计255.07元。2014年9月23日、11月14日在西峡县人民医院支付放射费共计600元。2015年1月5日,南阳市骨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意见:住院治疗期间有两人护理,院外需加强营养,继续用药治疗,仍需一人护理,定期复查。术后5月来院复查X线视骨折愈合情况取内固定,取内固定物约需费用7000元,康复约需三个月,约需费用18000元,取内固定后约需康复两月,费用约12000元,术后5月若患肢功能仍差,需行神经、肌腱移植手术可能,约需费用28000元。2015年1月7日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2015)临鉴字第1/01070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右上肢多发损伤致右肩肘腕关节及右手活动功能丧失属七级残,支付鉴定费780元。事故发生后二第三人垫付原告130000元。

豫R48108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均是被告西峡捷安达公司,使用性质是公路客运,核定载客29人。2014年1月11日,西峡捷安达公司(甲方)与第三人(乙方)签订了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甲方将西峡至万沟、行上线路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承包的豫R48108客车在甲方营运。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费6900元,其它580元、安全互助押金300元,合计7780元。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准私自转让、变卖车辆,如若转让、变卖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王晓营为该车驾驶员。2013年3月7日,西峡捷安达公司为豫R48108在被告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险单上约定:核定载客29人,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3月7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特别约定:1.该车核实载客29人,投保道路客运承运责任险29人。每次事故每人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50万元(其中包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45万元,意外事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5万元)。2.每次事故免赔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4.超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超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但存在超载情形的,按承保时核定的人数与实际载客人数的比例进行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格式)中约定:旅客是指持有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另查:1.原告于2013年5月4日获得北京舞蹈学院考级委员会颁发中国舞等级考试教师实习证书(级别一级),2014年6月30日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2014年7月1日从南阳幼儿师范学校毕业。2.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4457元/年。

原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王晓营王晓营驾驶豫R48108大型普通客车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车辆侧翻,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晓营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王晓营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豫R48108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均是被告西峡捷安达公司,被告西峡捷安达公司对王晓营驾驶该车的合法性未提出异议,故王晓营作为驾驶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原告损害,依法由被告西峡捷安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西峡捷安达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将西峡至万沟、行上线路承包给第三人经营,系合同双方关于客车经营线路的内部约定,不能据此免除被告西峡捷安达公司对原告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