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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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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贞,被上诉人杨明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系该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贞,男。 委托代理人王芬杓、范奇春,河南荣祥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系该中心支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贞,男。

委托代理人王芬杓、范奇春,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军,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贞,被上诉人杨明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贞于2015年3月23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杨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李贞各项经济损失132640.10元,并负担诉讼费。在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了(2015)镇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判,于2015年5月30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被上诉人李贞的委托代理人王芬杓、范奇春,被上诉人杨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14日5时许,杨明军驾驶豫R3893D号小型轿车,沿镇平县建设大道由东向西行至“华润燃气”公司门口处向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李贞驾驶的豫R9830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贞及摩托车乘坐人张满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镇平县交警队认定,杨明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贞和张满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车辆豫R3893D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15日零时至2015年11月14日二十四时止,责任限额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含丧葬费、死亡、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自2014年10月22日零时至2015年10月21日二十四时止,责任限额300000元。双方签订了三者险不计免赔条款。李贞受伤后,在镇平县人民医院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25613.27元。住院期间陪护二人。李贞出院后在镇平县普仁中医馆支付门诊治疗费2400元,共计28013.27元。李贞的伤情于2015年4月27日经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李贞的伤残程度符合10级伤残。李贞支付鉴定费1000元。李贞出院医嘱,卧床休息4-6周。加强营养,半年内避免体力劳动,需1人陪护。事故发生后,杨明军垫付李贞医疗费24000元。李贞提供交通费费票据300元。李贞和杨明军向同一事故受伤的张满已赔偿完毕。李贞常年在石佛寺镇租住经营玉器雕刻。李贞儿子李彦辰,生于2013年9月7日。另查明,2014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平均工资2540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28472元。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4391.45元/年。

原审法院认为: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豫R3893D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对于李贞的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故李贞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李贞的实际损失为:1、医疗费28013.27元。2、护理费,住院期间医嘱需2人护理,按照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8472元/年计算21天,即(28472元/年÷365天)×21天×2人=3276.23元,出院后的护理费:医嘱李贞出院后半年内避免体力劳动,需1人陪护,故其护理费应按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计算半年即:9416.10元/年÷2×1=4708.05元。3、误工费按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25402元/年计算自住院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为103天,即(25402元÷365天)×103天=7168.24元。李贞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4、营养费,按照20元/天计算21天,即420元。李贞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0元/天计算21天,即420元。6、伤残赔偿金,因李贞在事故发生前在石佛寺镇长期租住经营玉器雕刻,应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按20年计算,李贞构成十级伤残,即,24391.45元/年×20年×10%=48782.9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李贞儿子生于2013年9月7日,计算16年,按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438.12元/年,即6438.12元/年×16年×10%÷2=5150.50元。8、精神抚慰金结合李贞伤残程度和事故责任,李贞要求3000元,应予以支持。9、交通费300元。以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8853.27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分项限额10000元,保险公司应赔偿李贞10000元。剩余18853.27元,按事故责任比例负担,因杨明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豫R3893D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中国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李贞18853.27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72385.92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分项限额,故中国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贞72385.92元+10000元=82385.92元。李贞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赔偿,杨明军不再承担支付赔偿款的责任,其垫付的24000元在李贞获赔后应返还给杨明军。李贞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故案件受理费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