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刘顺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吉飞,男。 委托代理人姚云生,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吉飞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70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公司。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