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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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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家武与被上诉人汪金箱、原审第三人内乡县新石代石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内乡县新石代石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第00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家武,男. 委托代理人:孙佳,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金箱,男。 委托代理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西峡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第00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家武,男.

委托代理人:孙佳,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金箱,男。

委托代理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西峡县美你泰石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内乡县新石代石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曹家武与被上诉人汪金箱、原审第三人内乡县新石代石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内乡县新石代石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曹家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西峡县法院提起诉讼,西峡县法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汪金箱申请延期举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后因汪金箱有病住院治疗和申请调取证据,本案再次延期,再因曹家武撤回对汪洋的起诉,及曹家武申请审判员彭中立回避等原因,西峡县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3)西城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曹家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家武及委托代理人孙佳、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2013)西城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汪金箱二审诉讼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显娥

审判员  李郧钦

审判员  祖祯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