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第00836号 委托代理人:孙佳,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西峡县美你泰石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曹家武与被上诉人汪金箱、原审第三人内乡县新石代石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内乡县新石代石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曹家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西峡县法院提起诉讼,西峡县法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汪金箱申请延期举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后因汪金箱有病住院治疗和申请调取证据,本案再次延期,再因曹家武撤回对汪洋的起诉,及曹家武申请审判员彭中立回避等原因,西峡县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3)西城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曹家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家武及委托代理人孙佳、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2013)西城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汪金箱二审诉讼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显娥 审判员 李郧钦 审判员 祖祯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