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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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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怀济付与被上诉人王仙敏、杨兰英、张金巧、张会侠、谢桂荣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查明:原审中,五被上诉人提交的承包合同显示:红堰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肖强作为乙方在合同上签名,期限为一年,到2014年10月20日止;提交的三份用工协议显示:甲方为张茉,乙方分别为王仙敏、张金巧、张会侠,其中两份协议丙方为怀济付,一份协议丙

本院查明:原审中,五被上诉人提交的承包合同显示:红堰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肖强作为乙方在合同上签名,期限为一年,到2014年10月20日止;提交的三份用工协议显示:甲方为张茉,乙方分别为王仙敏、张金巧、张会侠,其中两份协议丙方为怀济付,一份协议丙方为肖强,协议约定甲方在丙方分配工作班的基础上要求乙方按照质量时间要求,做好撇烟、挤烟、运送到指定烟炕;提交的红堰村民委员会证明显示:肖强、李超、薛山、怀济付、李伏领五人在该村承包耕地种烟。肖强、李超、薛山及负责为合伙记账的刘德玉(李伏领的姐夫)在接受法院人员询问时均称:肖强、李超、薛山、怀济付、李伏领五人共同承包的土地,怀济付是总经理,肖强管现金,刘德玉管账。李超另称是妻子张茉参与的合伙,自己也能代表她。肖强、薛山、怀济付另称刘德玉是代表李伏领的。上诉人怀济付于2014年12月26日在接受法院人员询问时称:“有五个人包地,有我、肖强、李超、薛山、李伏领,李超本人没有来,是他妻子(张茉)在红堰村包地”,在问及是否退出合伙时,其称:“没有退出彻底,我有这个想法,我让我媳妇去说。现不兴退出。”于2015年4月23日在接受法院人员询问时又称:“2013年我与肖强、李伏领、薛山、张茉(李超系张茉丈夫)合伙承包红堰村895亩种植烟叶,王仙敏等五名原告在该处打工,拖欠原告五人的工资款属实,但我不应该支付五原告工资,原告应向肖强及其他合伙人主张权利。”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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