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天星,男。 委托代理人周秋菊,女。 委托代理人王宝珠,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州市构林镇构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 代表人尹长明,任该组组长。 上诉人延天星与被上诉人邓州市构林镇构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构林二组)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延天星的委托代理人周秋菊、王宝珠和构林二组的委托代理人夏绍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上诉人延天星。 审判长 田晓凯 审判员 薛庆玺 审判员 王 妮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杜 戈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意见函 (内部公函严禁外传) 邓州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延天星与被上诉人邓州市构林镇构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构林二组)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我院二审,决定发回重审,重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本案中协议效力如何确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协议无效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相关费用如何处理。由于原审对上诉人的垫资款、建房款等未一并处理,在重审中向上诉人释明是否提起反诉。 二、重审中应注重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