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906号 委托代理人:陈保国,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州,男. 委托代理人:乔全昌,系西峡县12338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文,男. 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金合,男。 上诉人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赵保州与被上诉人王玉文、田金合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王玉文于2014年12月24日诉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西城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赵保州不服于2015年7月26日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李显娥 审判员 李郧钦 审判员 祖祯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