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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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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聂志强与被上诉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聂国强、田巧焕、曹双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金终字第00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志强,男。 委托代理人江华,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安红涛,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翟晓明,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金终字第00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志强,男。

委托代理人江华,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安红涛,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翟晓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国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巧焕,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双喜,男。

上诉人聂志强与被上诉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聂国强、田巧焕、曹双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聂志强于2015年9月23以其与被上诉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聂志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聂志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上诉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张艳霞

审判员  王邦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