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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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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南都宾馆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旭东,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南都宾馆。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旭东,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南都宾馆

法定代表人:姜德,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朋,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南都宾馆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阳市南都宾馆于2015年3月24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阳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00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所产生之利息。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南阳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强,南阳市南都宾馆的委托代理人徐淑梅、王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南阳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孙小刚

审判员  牛永权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