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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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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油田博达实业公司清算小组与被上诉人吴明岑为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9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宛城区油田博达实业公司清算小组。 负责人杨中明,任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徐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岑,男。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9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城区油田博达实业公司清算小组

负责人杨中明,任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徐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告)吴明岑,男。

委托代理人张秀梅,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油田博达实业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博达公司清算小组)与被上诉人吴明岑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民重字第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博达公司清算小组的负责人杨中明及委托代理人徐强,被上诉人吴明岑及委托代理人张秀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南阳市宛城区油田博达实业公司成立之初系挂靠在官庄镇忽桥村民委员会的集体企业,忽桥村民委员会未进行出资、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清算。从本案诉讼中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油田博达实业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是杨中明和吴明岑,公司成立后,双方依托公司的房产和土地分开经营。油田博达实业公司解散时应先成立清算组,清算完毕后注销。油田博达实业公司未清算结束即行注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油田博达实业公司的清算组应由投资人杨中明和吴明岑共同组成,吴明岑对杨中明成立的清算组并不认可,清算组成立后也未将清算组的成立情况及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本案油田博达实业公司清算组的成立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清算组的主要职权是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杨中明和吴明岑之间的纠纷属于公司投资人之间的内部纠纷,杨中明以油田博达实业公司清算小组的名义起诉缺乏依据,本案油田博达实业公司清算小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争议的房产、土地已被开发商拆迁、使用,杨中明和吴明岑作为油田博达实业公司的投资人均有权向相关当事人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干祥1

审判员 王 小 军

审判员 张 继 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