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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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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因与被上诉人宗飞、张雅真为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8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 负责人张全存,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荣桂,该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8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

负责人张全存,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荣桂,该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宗飞,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雅真,女。

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因与被上诉人宗飞、张雅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王荣桂和杜松鼎,被上诉人宗飞、张雅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