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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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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与被上诉人沙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闫旭光,任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怀广,该管理处职工。 委托代理人白德坡,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闫旭光,任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怀广,该管理处职工。

委托代理人白德坡,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沙俊,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德明,男。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潘玉增,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周清德,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刘艳丽,女。

委托代理人周清德,男,系刘艳丽之夫。

上诉人南阳市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与被上诉人沙俊、安德明、周清德、刘艳丽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委托代理人李怀广、白德坡、被上诉人沙俊、安德明的委托代理人潘玉增,被上诉人周清德、被上诉人刘艳丽的委托代理人周清德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5元退回上诉人南阳市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