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七里沟果园新世纪服务中心3号楼9222室。 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静,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高新区恒力物资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许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建宇,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高新区恒力物资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43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静和南阳市高新区恒力物资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建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43号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