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1118号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新胜因与被上诉人王新兵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新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新胜的申请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新胜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93元减半收取为46.5元由上诉人杨新胜负担。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