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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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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新胜因与被上诉人王新兵为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1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胜,男.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兵,男. 上诉人杨新胜因与被上诉人王新兵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终字第01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胜,男.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兵,男.

上诉人杨新胜因与被上诉人新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新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新胜的申请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新胜撤回上诉。

审诉讼费93元减半收取为46.5元由上诉人杨新胜负担。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