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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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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李涛、周口市佰利汽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1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郑申,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晨光,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法定代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1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郑申,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晨光,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马平,女。系赵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杨杰,唐河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涛,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佰利汽运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李涛、周口市佰利汽运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杰,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杰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涛、周口市佰利汽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3元,退还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